112學年度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專長教師補助計畫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2年7月28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101422號函辦理。
二、 依行政院111年7月15日院臺文字第1110021377號函核定「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111-115年)」及國教署「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本土教育補助要點」辦理。
三、 本計畫係配合前開方案推動「提升教學人員專業素養」及「增加本土語文師資來源」之政策規劃,獎勵及補助事項摘要如下(詳細內容,請參閱獎勵及補助計畫):
(一) 補助項目:
1、 獎勵地方政府於112學年度聘任具本土語文閩南語/客語文專長正式教師,每名教師核定一次性獎勵經費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倘完成聘用教師總數2名以上,且閩南語文及客語文至少各1名以上,則每名調升為65萬元,每年最高以300萬元為限。
2、 支持學校鼓勵教師於前一學年度取得語言能力認證或語文專長,並實際於112學年度每週部定課程時間教授本土語文課程,以每師1萬元、每校最高2萬元。
3、 支持學校鼓勵非本土語文專長教師,於112學年度修讀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國民小學各校以每師3萬元、最高補助18萬元;國民中學各校以每師4萬元、最高補助24萬元。
4、 上開各補助項目,各校就符合資格之教師以申請一次經費為限(包括以前年度之申請)。
(二) 執行期程:自112年8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
(三) 申請方式:
1、 112學年度申請期限:112年9月28日(星期四)截止。
2、 請掃描「項目經費表」及「112學年度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及客語文)專長教師補助計畫請領清冊」,並將電子檔作為附件,以電子公文函送本府教育處學管科提出申請,紙本留校備查。
四、 檢附「112學年度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專長教師獎勵及補助計畫」及「學校申請表」1份。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2年7月28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101422號函辦理。
二、 依行政院111年7月15日院臺文字第1110021377號函核定「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111-115年)」及國教署「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本土教育補助要點」辦理。
三、 本計畫係配合前開方案推動「提升教學人員專業素養」及「增加本土語文師資來源」之政策規劃,獎勵及補助事項摘要如下(詳細內容,請參閱獎勵及補助計畫):
(一) 補助項目:
1、 獎勵地方政府於112學年度聘任具本土語文閩南語/客語文專長正式教師,每名教師核定一次性獎勵經費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倘完成聘用教師總數2名以上,且閩南語文及客語文至少各1名以上,則每名調升為65萬元,每年最高以300萬元為限。
2、 支持學校鼓勵教師於前一學年度取得語言能力認證或語文專長,並實際於112學年度每週部定課程時間教授本土語文課程,以每師1萬元、每校最高2萬元。
3、 支持學校鼓勵非本土語文專長教師,於112學年度修讀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國民小學各校以每師3萬元、最高補助18萬元;國民中學各校以每師4萬元、最高補助24萬元。
4、 上開各補助項目,各校就符合資格之教師以申請一次經費為限(包括以前年度之申請)。
(二) 執行期程:自112年8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
(三) 申請方式:
1、 112學年度申請期限:112年9月28日(星期四)截止。
2、 請掃描「項目經費表」及「112學年度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及客語文)專長教師補助計畫請領清冊」,並將電子檔作為附件,以電子公文函送本府教育處學管科提出申請,紙本留校備查。
四、 檢附「112學年度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專長教師獎勵及補助計畫」及「學校申請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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