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生福利部業於111年12月1日以衛授疾字第1110201055號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裁罰規定」
本次公告修正摘要如下:
(一) 刪除外出時應全程佩戴口罩規定,調整為「外出於室內空間、室內場所(包括車廂、船舶、航空器等運具之內部空間)」全程佩戴口罩。以下情形可暫免佩戴口罩:
1、 外出時確有飲食需求時。
2、 以下場合/活動:
(1) 從事運動、唱歌、拍攝個人/團體照時。
(2) 自行開車,車內均為同住家人,或無同車者時。
(3) 直播、錄影、主持、報導、致詞、演講、講課等談話性質工作或活動之正式拍攝或進行時。
(4) 於溫/冷泉、烤箱、水療設施、三溫暖、蒸氣室、水域活動等易使口罩潮濕之場合。
(5) 上述場合/活動應隨身攜帶口罩,本身有相關症狀或與不特定對象無法保持社交距離時,仍應佩戴。
3、 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室內場所或活動,如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之相關防疫措施,得暫時脫下口罩。
(二) 取消宴席不得離桌進行敬酒/茶等社交互動之規定。
(一) 刪除外出時應全程佩戴口罩規定,調整為「外出於室內空間、室內場所(包括車廂、船舶、航空器等運具之內部空間)」全程佩戴口罩。以下情形可暫免佩戴口罩:
1、 外出時確有飲食需求時。
2、 以下場合/活動:
(1) 從事運動、唱歌、拍攝個人/團體照時。
(2) 自行開車,車內均為同住家人,或無同車者時。
(3) 直播、錄影、主持、報導、致詞、演講、講課等談話性質工作或活動之正式拍攝或進行時。
(4) 於溫/冷泉、烤箱、水療設施、三溫暖、蒸氣室、水域活動等易使口罩潮濕之場合。
(5) 上述場合/活動應隨身攜帶口罩,本身有相關症狀或與不特定對象無法保持社交距離時,仍應佩戴。
3、 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室內場所或活動,如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之相關防疫措施,得暫時脫下口罩。
(二) 取消宴席不得離桌進行敬酒/茶等社交互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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