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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落實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身分揭露義務」,請依說明事項加強執行。

一、為落實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請依函示說明相關事項加強執行。
二、縣府業於108年1月8日府政申字第1080006115號敘明補助或交易之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應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詳如附件2),該表及相關作業並請逕至廉政署/防貪業務專區/利益衝突/業務宣導https://www.aac.moj.gov.tw/6398/6548/6598/757491/855355/post下載 ,俾利申請人或投標人填寫,以利其依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並請於投標或補助申請文件中提示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對象如有身分關係需履行事前揭露義務。
三、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30日內,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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