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務人員退休法之月撫慰金」、「原公務人員撫卹法之年撫卹金」及「退撫法之退撫給與」領受人,如因相關法定事由喪失及停止領受權利時之發放原則及其相關事宜
一、依據南投縣政府107年10月24日府人退字第1070240169號函辦理。
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自民國107年7月1日施行後,「原公務人員退休法之月撫慰金」、「原公務人員撫卹法之年撫卹金」及「退撫法之退撫給與」領受人,如因相關法定事由喪失及停止領受權利時之發放原則及其相關事宜。
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自民國107年7月1日施行後,「原公務人員退休法之月撫慰金」、「原公務人員撫卹法之年撫卹金」及「退撫法之退撫給與」領受人,如因相關法定事由喪失及停止領受權利時之發放原則及其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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