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外籍及大陸配偶子女於學期間返國,在校華語補救課程或學習扶助事宜。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3月9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050024940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外籍及大陸配偶子女教育輔導計畫作業原則」(如附件1)規定,對於外籍配偶子女曾在國外居住數年後返國就學,缺乏基礎華語表達溝通能力者,由學校聘請教師對學生進行華語補救課程,必要時得聘請簡單通譯人員提供師生間溝通時之即時翻譯,協助其語言學習。學校亦得就近引進家長通譯志工,補助通譯志工費用,共同協助該類學生學習。
三、華語補救課程辦理期程為每年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止,本府配合年度預算於每年3月前一次撥付核定經費予各校,俾順利執行本課程。倘外籍及大陸配偶子女於學期間返國,得先運用本項經費,如該項經費不足部分得申請專案補助。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3月9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050024940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外籍及大陸配偶子女教育輔導計畫作業原則」(如附件1)規定,對於外籍配偶子女曾在國外居住數年後返國就學,缺乏基礎華語表達溝通能力者,由學校聘請教師對學生進行華語補救課程,必要時得聘請簡單通譯人員提供師生間溝通時之即時翻譯,協助其語言學習。學校亦得就近引進家長通譯志工,補助通譯志工費用,共同協助該類學生學習。
三、華語補救課程辦理期程為每年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止,本府配合年度預算於每年3月前一次撥付核定經費予各校,俾順利執行本課程。倘外籍及大陸配偶子女於學期間返國,得先運用本項經費,如該項經費不足部分得申請專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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