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部函轉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1、第7 條一案。
旨揭性平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本法第15條第4項規定之3日陪產假,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擇其中之3日請假。」較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3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3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為寬,公務人員得否依性平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期間請陪產假一節,依來文意旨,於請假規則修正發布前,公務人員得依性平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期間請陪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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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函轉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1、第7條一案,請 查照轉知。376489762Y0000000_0215841A00_ATT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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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勞動部函轉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1、第7條一案,請 查照轉知。76489762y0000000_0215841a00_di.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