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辦理。
二、 學生法定代理人須依當(113)學年度申請書格式撰寫,經由貴校相關處室主任及校長核章同意,始得提出申請,貴校應於核章同意前,檢視所送資料正確性,格式不合或要件不備者,屆時恕不受理。
(一) 申請期限:
1、 申請自113學年第1學期辦理:113年4月1日起收件至113年4月30日截止。
2、 申請自113學年第2學期辦理:113年10月1日起收件至113年10月31日截止。
(二) 申請流程:
1、 學生法定代理人備齊申請書,與貴校協商確認雙方合作事項(如成績評量、學校設施設備使用及相關代收或代辦費等,建議作成會議紀錄),經由貴校相關處室主任及校長核章同意,於前開期限內至指定電子表單(https://forms.gle/FPDF6m9geHRY2mGB6)填寫完成,始完成申請程序。
2、 倘為初次申請,貴校及學生法定代理人均應詳閱自學手冊 (https://reurl.cc/Mbll0k),以瞭解申請流程及學校應配合事項。
3、 申請案審議結果預計於113年8月前以公文函知申請人。
(三) 個人實驗教育之學生,其學籍仍設於原學區學校,貴校應於學期初以書面提供家長相關競賽及活動資訊,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由貴校發給畢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