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本縣112學年度本土教育整體推動方案辦理。
二、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從事本土語文(原住民族語文)課程教學之師資如下:
(一) 取得本土語文原住民族語文專長教師證書之合格教師。
(二) 參加原住民族語文認證,取得高級以上能力證明之合格教師。
(三) 參加原住民族語文認證,取得高級以上能力證明,並經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之原住民族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三、 承上,擔任本土語文(原住民族語文)教學支援人員須具備有原住民族語文認證高級以上證書及本縣核發之教學支援人員合格證書,始能成為合格師資。為儲備本縣本土語文師資,特辦理旨揭認證研習,請鼓勵相關人員參加培訓,提升本土語文教學師資量能,落實本土語文之文化傳承。
四、 認證報名及上課時間:
(一) 認證方式:採兩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為資格審查,第二階段完成研習36小時課程、筆試及試教。
(二) 資格審查時間:113年1月12日(星期五)上午9時30分至17時。
(三) 培訓研習時間:113年1月22日(星期一)至113年1月26日(星期五),共5天。
(四) 相關課程內容請詳閱實施計畫。
五、 檢附實施計畫及報名表件各一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