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12年6月8日臺教體署學(一)字第1120022504號函辦理。
二、 查「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有關專任運動教練之消極資格、解聘、停聘、不續聘及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條文及規定,業已發布修正在案,請學校依規辦理,落實專任運動教練之管理。
三、 另教育部體育署於111年9月23日訂定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聘運動教練進(運)用及不適任通報注意事項」,亦請學校依上開注意事項,落實外聘運動教練之管理。
四、 學校運動教練涉性平或體罰案件,除前揭專任運動教練法規外,不論其為學校編制內專任運動教練,或為其他方式進用或運用之外聘運動教練,依所涉事由之查處,分別說明如下:
(一) 如涉及對學生疑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學校均應確實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及教育部相關函釋規定,進行校安通報、調查及處理(調查期間應依規定停聘),並依其調查結果及決議,適用各該人員之相關法令或管理規範,辦理後續懲處、解聘、停聘、不續聘及不適任人員通報等事宜。
(二) 如涉及對學生疑有不當管教或體罰事件時,查教育部所訂「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運動教練為準用對象,爰應依學校所定相關輔導與管教學生實施要點調查處理,並依其查處情形及結果,適用各該人員之相關法令或管理規範,辦理後續懲處、解聘、停聘、不續聘及不適任人員通報等事宜。
五、 學校運動教練如有違反前揭法令或聘(契)約規定,經調查屬實者,除應視情節輕重,納入考核、懲處或予以停聘、解聘或不續聘及通報作業外,另如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第5條消極資格情事之一者,請備文通報教育部予以撤銷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