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有關教育部社會教育貢獻獎實施要點修正規定,本府已函知貴單位(本府106年5月12日府教社字第1060099369號函諒達)。
二、旨揭推薦案原名表揚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活動,該獎項名稱自105年度起由「社教公益獎」更名為「社教貢獻獎」,以表彰獲獎者對社會教育之卓越貢獻,要點修正後注重受推薦者辦理跨區域社會教育活動相關情形。
三、旨揭推薦案之推薦表(請依規定格式繕打並加蓋推薦機關印信)及相關證明文件(如:證明文書、照片等),請於106年6月30日前送本府初審,以便擇優轉教育部辦理複審,逾期或資料不齊全者,不予受理。(本府辦理初審後將擇優於106年7月底前送教育部)
四、國立高中職推薦送件請向教育部業務主管單位提出申請。
五、各推薦單位對受推薦者或團體參選之具體事蹟,應審慎查核。
六、教育部社會教育貢獻獎實施要點修正規定可至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http://edu.law.moe.gov.tw)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