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虐待野生動物處以下罰則,請勿以試法。

(一) 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7條規定:「非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獵捕一般類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野生動物,應在地方主管機關所劃定之區域內為之,並應先向地方主管機關、受託機關或團體申請核發許可證。」違反前揭規定,依同法第49條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 另同法第18條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一、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者。二、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依同法第41及42條規定,未具第18條第1項第1款之條件或違反第18條第1項第2款規定,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其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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